上海市氣象局機構設置包括,機關:辦公室、應急與減災處、觀測與預報處、科技發展處、計劃財務處、人事處、政策法規處、監察審計處、機關黨委辦公室、離退休干部辦公室;事業單位:上海中心氣象臺、中國氣象局上海臺風研究所、上海氣候中心、上海海洋氣象臺、上海氣象信息與技術支持中心、上海氣象科技服務中心、上海市防雷中心、上海氣象信息傳媒中心;區縣局:上海市浦東新區氣象局、上海市閔行區氣象局、上海市寶山區氣象局、上海市嘉定區氣象局、上海市青浦區氣象局、上海市金山區氣象局、上海市松江區氣象局、上海市奉賢區氣象局、上海市崇明縣氣象局;以及氣象學會。
上海市氣象局實行中國氣象局與上海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中國氣象局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在中國氣象局和上海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授權承擔上海行政區域內氣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氣象主管機構的各項職責。 1.制定上海地方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并負責上海行政區域內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及氣象業務建設的組織實施;負責上海行政區域內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查;對上海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2.按照職責權限審批氣象臺站調整計劃;組織管理上海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資料的匯總、分發;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管理上海行政區域內涉外氣象活動。 3.在上海行政區域內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并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為上海市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管理上海行政區域內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的發布。 4.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并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襲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5.負責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利用、保護氣候資源和推廣應用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組織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6.組織開展氣象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監督有關氣象法規的實施,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7.統一領導和管理上海行政區域內氣象部門的計劃財務、機構編制、人事勞動、科研和培訓及業務建設等工作;會同區縣人民政府對區縣氣象機構實施以部門為主的雙重管理;協助區縣黨委和人民政府做好當地氣象部門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8.負責華東區域災害性天氣的跨省聯防、氣象業務及科研開發的協作協調和技術交流協調。 9.承擔中國氣象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